《价格法》:价格垄断可罚百万
《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修订草案)》昨交二审
新快报讯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
●捆绑销售
混合标价等最高罚五千
《草案》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同时,要妥善保留降价前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资料,以便查证。一项服务包括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违反该规定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垄断价格
协议垄断价格最高罚百万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垄断行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或者通过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操纵价格;与交易相对人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市场优势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其他不正当价格垄断行为。违反该规定的经营者将被处以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自然灾害
不得借自然灾害大幅提价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节假日或者其他重大社会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提高价格。如果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行业组织也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和条件,强行统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行业组织违反该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在政府的定价行为方面,《草案》规定,对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还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水平。
●公益服务
公益性服务应价格听证
《草案》规定,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依法实行价格听证目录管理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听证,价格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为了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增加听证会的透明度、可操作性,增加听证会的民意代表性,《草案》还规定,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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