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泄露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被认定
金报讯(记者 李骎)昨天下午,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泄露“杭萧钢构”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陈玉兴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3名被告人的罪名全部成立,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此外,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追缴,同时,二人还分别被处以4037万元罚金。
被告人陈玉兴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陈玉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法院经查认为,原判对陈玉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股票,非法获利4037万的事实属内幕交易的认定并无不当。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其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公开且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陈玉兴伙同王向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罗高峰因其与陈玉兴的特殊关系而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并非出于为己谋利之目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予以从轻处罚适当。
原判鉴于王向东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具体情况,且具有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适当。原判鉴于陈玉兴有检举立功表现,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好,已依法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亦属适当。陈玉兴上诉再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案件回放
2007年2月11日,杭萧钢构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2006年12月辞职)从他人处得到杭萧钢构“安哥拉项目”的消息后,当即将此消息电话告知与他合作炒股的王向东。按照陈玉兴的指令,王向东2月12日一早买入“杭萧钢构”2776996股。当日下午,陈玉兴进一步向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了解“安哥拉项目”信息。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自己所知悉的项目信息泄露给陈玉兴。次日上午,王向东按照陈玉兴的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398600股。
同年2月13日下午,罗高峰将合同已草签的情况泄露给陈玉兴。随后,陈玉兴将此信息告诉王向东。2月14日,王向东再次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1787300股。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3月16日,王向东按照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万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
2007年5月9日,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浙江省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检察院于8月14日将此案交由丽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现代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