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坦言:法律与现实冲突常令他们尴尬
本报记者 秦力文
几天前,重庆市北碚区的一名女士在一家商店里玩两元一盘的“斗地主”,被人举报后,公安机关便到现场将参与打牌的4个人带到派出所。
据悉,派出所在对这起举报的赌博进行调查后,认为打牌的位置在一家摆放着两张麻将桌的门市里面,面对街道。
因此,警方认为不排除门面经营者以此营利的可能。而且当时有4人在玩扑克,有聚众赌博嫌疑现象;牌桌上摆着近100元人民币,有赌资在桌面上,因此即使他们只是“斗2元地主”,也可判定当事人赌博。派出所根据相关法律和《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这一赌博事件中4名赌博者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这一案件一时间在重庆引起强烈反响。因为,重庆人爱玩麻将、“斗地主”。大街小巷,活动中心、茶楼总有人打麻将、“斗地主”,基本上成为重庆街头的一道民生风景线,而且很多都存在不大的输赢,输赢的钱就直接放在桌面上。如果这一案件被认定为触犯了《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那么,大量现实存在的与此相类似的行为,便都将有可能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理,市民为此反响强烈。
这一案件被披露后,派出所进行了进一步的复查,最终认为这一赌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最后修正了先前的处理决定。这4名涉嫌赌博人员于被拘留的次日被全部放回。
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进行娱乐活动时,只要是涉及金钱财物,就是赌博行为。但赌博行为分为三个层次,即情节轻微,法律不予追究;情节较严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适用刑法。而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依据就是参与赌博金额的大小。此外还有另外一个要件,即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而本案中的几名当事人都没有触及。根据《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虽然几人的赌注没有达到20元以上,但由于涉及了金钱,仍然将其看作赌博行为。不过,根据条例规定,一旦达到20元以上便可处以行政处罚,没有达到20元时,警方可予以批评教育。
对于警察对赌博案件的查处问题,这名负责人表示,在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警察有时确实会遇到尴尬,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上证据的认定与生活中一些“证据”并不是完全吻合的。他举例说,几个朋友在一起玩牌,有人说我输了多少,有人说我赢了多少,但在法律上,这些都不能算做证据,而应以实际最终确认的数额为准。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警察对这些证据的确认有难度的。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赌注金额界限划定中规定:“1、赌注特大是指五百元以上;2、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3、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记者就条例中的有关问题,采访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说,禁赌条例中规定的20元上限,是指每人每次的赌注不得超过20元,一旦超过这个限额,就视为触犯了禁赌条例,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此外,还有另外一条界限,即每次赌博的总额每人不得超过100元,超过100元的,也视为违反了禁赌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