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把座驾借给别人用 借车者让他人驾驶出事 保险公司因驾车者未经车主授权拒赔 获法院支持
奥迪出险车主索赔38万元“泡汤”
本报讯 (通讯员 王文波 记者 王巍)王先生的奥迪车被未经授权的司机开出发生事故,高达38万元的巨额损失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的索赔请求,理由是“弄坏”该车的司机在驾驶车辆时未获王先生授权,保险公司因此可以免责。
2004年12月12日凌晨,郭某驾驶王先生的奥迪车到世纪金源大饭店的一家迪厅娱乐,其间郭某与人发生争执并引发冲突。随后,前来接应郭某的司机庞某在慌忙逃跑时,因操作不当,驾驶王先生的车撞在河栏杆上并翻入昆玉河,造成该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向华安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定损,保险公司定损为38万多元,但却拒绝赔偿该笔损失。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依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规定,非被保险人(王先生本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郭某)使用保险车辆,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为此,王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他认为,签合同时华安保险公司并未依法告知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条款。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华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修车费用382600元、其他费用4716元及诉讼费用。
对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华安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华安保险公司对王先生作出的拒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未经授权的司机开车出事保险公司免责
一审法院认为,华安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符合合同约定,因此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华安保险公司在与王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在保险单中及保险条款中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示,尽到了说明的义务,故一中院认定王先生应该知道免责条款的内容。
其次,一中院认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车辆,获其授权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除此以外,未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因其他原因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均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因此,华安保险公司以庞某未经王先生允许驾驶保险车辆出险为由主张免责,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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