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可偏偏有人因一时冲动而自讨苦吃。3月19日,经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钱鹏旭有期徒刑六年,判处其父钱春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父子俩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瞿某经济损失20.6万余元。
2007年2月10日23时许,钱春田在106国道黄沙收费站与收费员瞿某因收费等问题发生口角并互相扭打,被人劝开后,钱春田认为自己吃了亏。钱鹏旭为了给父亲出气,携带一把长约40厘米的砍刀赶到黄沙收费站。经钱春田指认瞿某,钱鹏旭不顾旁人劝阻,追着瞿某连砍数刀。瞿某受伤倒地后,钱家父子先后离开现场。经鉴定,瞿某的伤情为重伤。同年3月14日钱春田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3月26日赔偿了瞿某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钱家父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父钱春田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