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3月27日电 (记者朱薇)重庆巫山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该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向勇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好处、收受贿赂一案,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向勇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巫山人李志中为了获得巫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宁江路工程监理费120万元的监理业务,对向勇提出想做这一业务,并承诺按监理费的10%给予好处费。向勇同意后,李志中挂靠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监理工程公司,于2007年1月获得委托监理合同。同时,为了再次获得巫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神女停车场的设计业务,李志中又对向勇以10%的好处费相许。向勇同意后,李志中挂靠重庆建工集团工程设计公司,于2007年2月获得该设计合同,李志中后分三次送给向勇好处费15.5万元。
2007年8月10日,向勇主动到巫山县纪委供述了收受李志中贿赂15.5万元的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向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向勇在侦查机关尚未立案前,主动向纪检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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