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伟华)云阳两农妇发生口角后,赌气“相约自杀”,造成一人溺水身亡。日前,记者从云阳县法院获悉,此案最终以生还者赔付死者家属6万余元作为了结。
2005年5月22日,云阳县鱼泉镇马槽村10组的6户人家采取抓阄儿的办法,按轮次接水灌溉自家农田。
冷明翠与陈绪才的妻子刘明兰发生了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明兰说:“我就是去死也不愿去给你买药吃。”冷明翠赌气道:“那走嘛,我们都去死,去跳水嘛!”
两人在无人阻拦的情况下,来到汤溪河边。谁也没想到,冷明翠没有丝毫犹豫,抓着刘明兰的左手一起跳进了河中。河水很深,冷明翠在水中几经挣扎爬上了河岸,刘明兰则溺水而亡。
5月28日,云阳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冷明翠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经过5个多月调查,查明冷明翠、刘明兰赌气相约跳水的事实清楚,由于冷明翠与刘明兰均不会游泳,主观上一方有逃生可能,放任另一方生命消亡的证据不足。
11月10日,云阳县公安局依法撤销了冷明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此后,冷明翠长期下落不明。
2007年5月28日,陈绪才及三子女将冷明翠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8552.50元。2008年2月26日,法院在冷明翠未出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以“相约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属非法,被告冷明翠的言行与刘明兰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刘明兰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刘明兰在与被告冷明翠相约跳水过程中,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据此可酌情减轻被告冷明翠的赔偿责任。
2008年3月7日,云阳法院依法作出了被告冷明翠赔偿原告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4131.5元的判决,责令被告冷明翠在本判决生效10天内依法行使。
但由于被告冷明翠至今下落不明,目前该判决被迫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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