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家附近举办了商品展销会,我在展销会上买了一个电磁炉。买回来用了几天后,发现电磁炉存在漏电现象。我就想找商家退换,但却发现展销会已经结束,卖电磁炉的商家早走了。而且,该商家的具体地址我根本就找不到。
我就找举办展销会的单位,让他们给我解决此事。可该主办单位却说,东西既不是他们生产的,也不是他们卖的,与其无关。请问,我该找谁来负责?
读者:孔延
孔延:
展销会举办者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展销会结束后,如果你无法或者很难找到商品的销售者的情况下,你有权要求展销会的主办者要求赔偿。无论展销会的主办者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应先予赔偿。当然,展销会的主办者在先予赔偿后,有权向有责任的销售者进行追偿。
(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