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公开他人邮箱 最高罚款一万五千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时报讯 (记者 刘妍 通讯员 林燕飞 张雷)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昨日公布获悉:《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是我国首个全面规范信息安全保护各个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据悉,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建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省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宁惠军副总队长介绍说,该《条例》与国家立法相比,该《条例》补充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全面规定了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等级保护。规定信息系统的分级、备案、测评、检查、整改等内容。要求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擅自公开他人邮箱要罚
据悉,该条例规定了用户资料保密制度。规定安全服务机构和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保守用户秘密, 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用户信息,不得非法占有、使用用户的信息资源。
据悉,《条例》明文禁止了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并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强化了对公民个人资料的保护。
违反《条例》,实施这些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