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针对不少地方存在的乱执法、越权执法问题,安徽拟出台相关法规对此予以约束。报道称,省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处长沙奇志介绍,目前正在拟定安徽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管理规定,以明确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防止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
初看来,安徽省法制办此举对症下药,希望解决过去“执法机构或部门没有执法资格,公然违法执法,导致执法不公”以及“执法权限模糊,一些单位频频超越权限执法”两大极易给公众切身利益带来损害的执法违法问题。按照有关部门良好设想,这个规定出台后,必将使得执法部门明确知道自己是否有权以及如何用权的问题,避免执法违法,利国利民。
但细细一看,却发现这个立法逻辑荒谬。
行政部门的执法权来自法律授权,有什么权限,要如何使用,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例,其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则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四种行为分为别: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定很明确,罚款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而具体的罚款依据也一目了然,我相信只要识字者都能看懂,更不要说倡导依法行政的执法部门。在这种情况下,要是其他部门去罚款,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以其他理由去处罚经营者,那自然就违法了。
这个时候该怎么办?现在的法律体系也规定得清清楚楚。一则,经营者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二则,要是对行政复议还不服,那可以走司法程序,提起行政诉讼,要是行政执法部门输了,还可以要求其进行国家赔偿。
我们发现,从实体法到程序法,每一步都有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还出现“没有执法资格”去执法或者“超越权限执法”等执法违法问题,责任在谁,又要如何解决,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就能够回应”。因此,对此问题的单独立法无异于多此一举。
我们还发现,这类情况“频频”发生,真正的原因在于目前的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不够畅通,行政诉讼的胜诉率偏低就说明了问题。一边是执法部门“频频”执法违法,一边是行政诉讼的原告方打不赢官司,执法违法没有风险。笔者认为,真正要做的不是有关部门所谓的“出台相关法规对此予以约束”,而是让执法违法者担负起违法的法律责任来。
(作者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