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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手指侵犯效果和强奸一样,不能减轻处罚
台海网4月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张清 通讯员 马成飞)厦门同安区一男子,因为用手指对一处女实施性侵犯,近日被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处强奸罪。而且,法院还认为,由于他用手指性侵犯的效果和强奸的效果一样,其结果是捅破了受害女子的处女膜,给她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不能给实施手指性侵犯的男子减轻处罚。
这一判决在同安当地引发争议,毕竟,手指侵犯与强奸仍有很大区别。但是,本案中法院为何要针对手指侵犯者判处强奸罪,而不是猥亵罪,并做出重惩?这样的判决是否符合情理?
事件:酒醉醒后,处女膜没了
2007年9月6日,坐台小姐英英(化名)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她感觉下身有些疼痛。旁边的同事告诉她,“你被强奸了!”随后,医生告诉她,“你的处女膜破了。”她这才发现,自己内裤和腿部遗留许多血迹。
英英说,她虽然坐台,但坚持不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她没有性经历,还是处女!
“谁强奸了我?”英英都不记得了。她只记得,前一天晚上10点,自己和同事莉莉(化名)出台,在同安华逸轩酒店320包厢里有三位客人在等着她们喝酒。
英英喝酒后,一个客人将K粉放在水果盘内,“我当时酒喝多了,见有人在吸食K粉,也拿吸管去吸食水果盘上的K粉。”又是酒,又是K粉,英英很快就醉了,她对醉后发生的事一无所知。
最早发现英英被强奸的是她的同事娜娜(化名)。娜娜听现场经理说英英不知去哪里了,她就跑到320包厢,没找到。然后,她又到“国宾2”找。她推开门,朝里看了一下,里面没有开灯,看到有一个人影,有一男子推门将门关上,说“里面有人”。娜娜和现场经理将门推开,打开灯,看到一白衣男子正在穿长裤,英英躺在地上,下身赤裸,地上有一摊血。男子的肚子上和衣服上也都有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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