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
自2005年11月起,张女士一直在北京某医院定期进行孕早期、孕中期的保健检查及产前诊断,前后做了七、八次诊断,每次诊断医生均告诉其一切正常,2006年7月6日张女士接受该医院最后一次产检,医生经超声波诊断后,出具诊断报告依然显示胎儿一切正常。
同年7月7日,张女士在该医院剖宫产下一个男婴,该男婴出生后缺失左臂,后经残联查体鉴定为肢体残疾中度二级。现张女士认为,其定期进行产前诊断,目的就是为了查看胎儿发育和健康情况,以便于早期发现问题及早纠正和治疗,但该医院并未查出该现象,给张女士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该医院进行产前彩超诊断后出具的诊断结果与胎儿出生后被医院诊断为先天左臂缺失的后果之间完全不一致。张女士以该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及选择生育权为由,特诉至法院,请求该医院承担各项赔偿责任。
本案将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 (王维)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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