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4月2日电(记者蓝天蔚)《江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西省规定,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的人员不能强制进行遣送,而要尊重其本人意见是否愿意到救助站接受救助。
江西省要求,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并在救助站内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设救助站的地方,应当有专人负责救助工作。
为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江西省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施救助时,要询问其本人是否愿意接受救助。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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