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草案出台
非药品广告不得乱忽悠
在近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草案)》中,就严把药品生产原料、辅料关;中药饮片管理;药品广告监管;非药品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处罚措施。
名称不得乱忽悠
现状:近年来,非药品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冒充药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利益。如“复方丹参片”、“金银花露”等药品通用名称被不是药品的产品冠用。
草案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非药品的广告不得含有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的内容”;“非药品不得使用药品通用名称。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含有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的内容”。
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零售
现状:目前,终止妊娠类药品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问题,直接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
草案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药饮片要严格验收
现状:从实际看,中药饮片的不合格率一直居高不下,一是用药安全存在严重隐患,二是影响了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我省丰富的中药饮片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而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从外省购进不合格中药饮片的现象仍然存在。
草案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购进中药饮片,必须从具有重要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购进中药饮片,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中医药技术人员验收,并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
记者 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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