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公司向一辞职飞行员索赔案经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飞行员郭某被判赔偿航空公司179.9万元。
现年30岁的郭某,1996年经南方航空公司武汉分公司招录后被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之后,公司又为其支付了飞行训练、雇员培训、模拟机复训等费用。
2000年7月,郭某与该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6年7月,郭某向航空公司书面申请辞职遭拒绝后,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因不满仲裁结果,航空公司和郭某双双提起诉讼。航空公司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及其他损失共1093万余元;郭某则要求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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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