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事故死亡30人以上区市主要负责人撤职
本报讯 (记者 王莹)在连续发生了几起较大的安全事故后,日前,深圳市委、市政府就强化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出相关规定,并且在深圳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开征集各方意见。
规定中的公共安全管理主要指安全生产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在负责人上,则包括各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党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和街道党政机构分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构、相关部门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根据规定,在任期内一年中发生一起以上死亡3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两起特别重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八类刑事案件造成一案10人以上死亡,或年度社会治安评估排名最后且八类刑事案件发案率年度上升30%以上的,以及因处置不及时、措施未到位导致任期一年内发生一起以上1000人以上或不足1000人但性质特别恶劣、影响范围极大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赴省进京集体上访、重信重访等且造成特别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负有责任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将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追究党纪责任并责令辞职;给予负有责任的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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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30人以上是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在2007年4月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指出,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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