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3日电周袖宗、记者范炬炜报道: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使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长期没有统一标准和办法的历史宣告结束。
《办法》共22条,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基本依据。
据总部有关专家介绍,《办法》一是提高了医学鉴定和审批的级别,明确由各总医院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由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负责集中组织和审批;二是适应了大联勤的要求,规定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承担本战区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三是制定了《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作为《办法》的附件下发,使鉴定工作有了统一、客观、科学的依据。《办法》有很强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做好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的移交安置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自2008年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