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水利局涉嫌用财政拨款当入股资金 上百村民联合起诉
当年水利局参股海涂水库的资金,竟然是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这样的投资经营是否有效?玉环县珠港镇的104位村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故于日前向玉环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水利局的股份投资无效,并返还补偿款120万元。
曾云赐等人系火叉口村村民。诉状显示,1987年8月,根据国家滩涂开发政策,村民们集资5.82万元组成53.5股在村里围涂养殖。在股东的资金投入和历年的劳工投入及政府的水利专项资金的支持下,1991年基本建成面积达245亩的海涂水库。这一年,火叉口水库承包给相关人员进行水产养殖。
据称,1994年,玉环县水利局协同原陈屿镇政府与村民代表就水库进行股份重组,明确水利局参股投资水库,并形成10个股份:水利局持5股、原陈屿镇政府持有1.5股、火叉口村的原投资村民持有3.5股,三方共同成立了海涂水库管理委员会共同经营管理。
村民们介绍,2003年,因建设需要,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陈屿镇政府并入该管委会)与火叉口村委会、水利局、火叉口水库股东代表签署了《征用海涂水库协议书》,由政府出面征用水库。此后,玉环县政府召开了水库征用款余额500万元分配专项会议,会议确定:其中的120万元由县国资部门(县水利局)收回,60万元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回,余款320万元归该海塘水库村民股东所有。但事后水利局却将发给村民股东的320万元中的120万元以股东身份截留。
村民们反映,2007年令他们意外的情形发生了,因为他们发现了当时县水利局与县财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一九九四年冬春修农田水利补助经费的通知》的文件,据此显示,水利局于1994年2月转账划入火叉口水库的5万元投资款系财政专项拨款,并非水利局投入。
众村民认为,国家财政依法下拨的农田水利补助经费是国拨专项资金,依据政策是具有无偿性的,水利局将此资金作为其部门投资显然是违法的。水利局将国拨的无偿专项资金转变为其部门的有偿投资,其投资行为明显无效,此后被告虽参与火叉口水库的经营管理,但被告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身份,不能享受法定的股东权利。因此,水利局在水库被征用后以股东身份截留的120万元显然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据悉,玉环县水利局尚未就此案作出答辩,其投资经营水库是否合法,有待法院的审理判决。撰稿:陈彤 李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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