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记者李京华)上市公司“景谷林业”涉及“景林”的商标行政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败诉,法院认为这家公司对“景林”商标不享有在先的权利。
据悉,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名称为“景谷林业”,股票代码为600265。
这家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景林”商标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涉及的争议商标为“景林”商标,由第三人杨女士于2002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7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建筑用木材、制家用器具用木材”等商品。
原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向商标局提出“景林GREEN FOREST及图”“景林 GREENWOOD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木材”等商品上。商标局以二申请商标与争议商标近似为由均予以驳回。
2006年5月,“景谷林业”针对“景林”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作出裁定,对“景林”商标予以维持。“景谷林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谷林业”称其在先使用了“景林”商标。第三人申请“景林”商标侵犯了“景谷林业”在先商号权。“景谷林业”作为西南木材领域唯一上市公司的名称和股票名称已经广泛使用,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景林”商标与“景谷林业”名称近似,且“景谷林业”在相关报纸上刊登“景林公告”,注册子公司北京景林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证明“景谷林业”明确公开使用“景林”这一企业名称简称。第三人注册“景林”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景谷林业”的企业名称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在其企业发布的公告中使用“景林公告”字样,但并不足以证明“景林”已与原告的企业名称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景谷林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景谷林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已将“景林”作为其木板材商标广泛使用,并通过使用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景谷林业”对“景林”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
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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