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济南4月5日电(记者张晓晶)在济南“7·9”爆炸案中,为主犯提供爆炸物的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廉德金,近日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7年7月9日,济南市建设路中段发生一起汽车爆炸案。
后查明,此案的主犯之一为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他与被害人柳海平长期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为了摆脱柳海平,段义和与其侄女婿等人制造了济南“7·9”爆炸案,将柳海平当场炸死,并致伤两名行人。2007年9月5日,主犯段义和、陈志被执行死刑。
廉德金是本案的又一涉案人员。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三四月份,陈志以在山区盖房炸石头为由,多次向廉德金索要雷管、炸药,廉德金通过关系获取5枚雷管和约2公斤硝铵炸药,存放于自己驾驶的捷达车后备厢内,送到陈志办公楼下交给陈志。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成立。鉴于廉德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审判决后,廉德金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