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空作业时坠落致残 为工伤认定打了14年官司
14年前,工人崔光斌在作业时,不慎从高空坠落,颅脑受伤而致残。为了工伤认定,崔光斌将劳动部门和工作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给予合法的工伤认定。
高空坠落
不幸成了六级伤残
1993年12月10日,崔光斌与广西火电安装公司(下称火电公司)签订了5年的合同,成为该公司的一名电焊工。
1994年4月25日,崔光斌在柳州市的一个工地进行高空焊接时,从高处坠落,颅脑受挫,颅内骨折血肿。经过抢救及多年治疗,他依然不能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经鉴定,他的伤残为六级伤残。同年6月份,火电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对“4·25坠落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002年,崔光斌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庭上,火电公司根据他们之前的调查报告,出示了一份“关于4·25坠落事故”的说明。该说明写道:临时民工崔光斌“4·25”坠落受伤后,经调查小组研究分析,确定为因病引起。根据1993年9月17日劳动部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的解答,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得知这个情况后,崔光斌一家当场提出异议,并开始走上了漫漫的诉讼之路。由于崔光斌缺乏依据,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崔光斌败诉。此后,此案经过了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崔光斌仍是一路败诉。
企业报告
能否作为“非工伤认定书”
崔光斌不服输,随后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称劳动厅)申请给予其合理的工伤认定。因劳动厅不予受理,崔光斌又将劳动厅告上了法院。2007年11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劳动厅对崔光斌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劳动厅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月2日,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法官归纳了3个焦点:劳动厅是否有权受理崔光斌的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有效时间,原公司的调查报告是否属于工伤结论。
劳动厅的代理人认为,1994年,崔光斌坠伤后,火电公司立即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结果表明,他是因为突然发病,失去了自控能力,才从高空坠落下来。公司由此认定他为非工伤,并作出了书面说明。
崔光斌的案子发生在14年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企业方面已经对崔光斌作出非工伤的认定,那么劳动部门就无权受理崔光斌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相应的确认。
代理人还说,2006年12月6日,崔光斌才向劳动厅申请工伤认定。但依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他最迟应该在2005年1月1日前申请。显然,他提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的时效,劳动厅可以不予受理。
另外,火电公司作出的“4·25坠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已明确指出,是病发导致了崔光斌受伤,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除了火电公司经理、工会主席等企业负责人外,还有工会成员及生产相关人员,他们对事故都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认定,这充分说明调查报告是真实有效的。
由以上几点,并根据认定书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劳动厅可以确定这份调查报告就是非工伤认定书。
家属认为
工伤不是由企业来认定
崔光斌的委托代理人是他的弟弟崔光辉。对于劳动厅的说法,他都予以否定。他认为,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确定因工或非因工,法律只授权由工会组织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并没有授权企业行政方面。企业和工人,都属于被通知的对象。所以,企业没有权力对工伤作出认定。
企业和工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虽然成立了调查组,但组员都是公司人员。因此,由他们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不能保证其真实性。
而且,火电公司出示的非工伤认定书,实际上只是一份事故的调查报告。在内容上,调查报告没有明确说明崔光斌是否属于工伤,也没有说明他是否享有工伤待遇。在形式上,调查报告符合制作的程序和规范,依次阐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责任者等。
至于申请时间,崔光辉说,出事之后,他们没有得到有关单位的任何通知。直到现在,哥哥还不能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为了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赔偿,他们一家曾多次找到火电公司。公司每次在口头上都答应他们按工伤处理,给予他哥哥工伤赔偿,却一直不见有行动或通知。就这样,公司一推就是8年,他母亲把单位的办公室都跑遍了,事情依旧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他们向仲裁机关提出了劳动仲裁。在庭审中,他们才知道公司已经确认他哥哥为“非工伤”,并把那份“事故调查报告”作为非工伤认定书。
从那以后,他们就一直没有中断过诉讼。由于公司之前所作的认定无效,根据2004年《工保保险条例》规定,可以认为工伤认定还没有完成。所以,他们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实际上还没有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超过申请期限,还可以继续向劳动厅申请受理工伤认定。
对于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作者 王克础 韦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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