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当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科科长符卫阳将刑事受害人救助金1万元交到被害人的母亲梁某的手里时,这位中年妇女神情激动,连声说道:“这笔钱真是我们家的救命钱啊!”据悉,这是珠海市从2007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以来的首位受救助人。
据《珠海特区报》报道,这位被害人是斗门区的一名未成年少女,她因受性侵犯后精神出现障碍,治疗花费巨大,家庭生活困难,但是,作案人一直未能确定,被害人此前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据悉,除这名被害人外,市人民检察院还确定了另两名刑事被害人作为救助对象。一名是籍贯为清远市的抗美援朝老战士,他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者暂未能确定;还有一名是河南籍的来珠海打工者,在故意伤害案中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治疗费用大,施害方无力赔偿。据了解,这两笔救助金将于近日发出。
珠海市在2007年被确定为全国首批也是全省唯一的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试点城市。为此,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和资金管理等等。
按照该救助制度规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等暴力犯罪中若被害人死亡或重伤、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如该被害人在该案中没有重大过错且家庭困难,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做为救助对象。依据被害人的受损程度及直接医疗费用多少、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等,救助数额从5000元到5万元不等。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述规定审查确认了相关案件的被害人情况后,向市财政申请救助金。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良荣表示,对刑事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既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体现,也有利于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条件,构建和谐社会。
据悉,市检察机关还将根据被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救助范围,适当加大救助金额,并且将单一的经济救助扩展到对被害人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多渠道救助。(陈国超)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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