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电线遭电击八龄童告电厂
电厂赔偿3万多元8岁男孩的母亲及临时监护人承担40%责任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尤巧丽
为抓鱼,8岁男孩小泉(化名)爬上电杆拉扯电线拟制作鱼钩,不想被高压电击伤。
八龄童扯电线制鱼钩被电伤
出事时,小泉刚8岁,是小学生。被高压电击伤后,小泉身上留下了多处伤疤,至今仍清晰可见。
那是2006年11月11日,正值星期六,小泉与同村的小孩小朋(化名)与小昕(化名)一起到安溪县湖上乡路山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厂区附近小溪玩耍。小朋和小昕都未成年。
看着溪里游来游去的鱼,三个小朋友高兴极了,想抓几条,但苦于没有鱼钩。看到旁边电杆上有电线,电线可制作鱼钩,小泉就爬上电杆,拉扯电线。悲剧就在这个时候发生,小泉当场被电杆上的高压计量器的高压电击伤。
小泉紧急被送到泉州的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小泉电烧伤11%,全身多处烧伤。经过164天住院治疗,至去年4月24日,经过多次手术,小泉才得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3.4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电杆的所有者电厂分两次支付给小泉8000元,以便他治疗。
告电厂电厂赔偿3万多元
谁造成了这场悲剧?去年5月15日,小泉将电厂告到安溪法院,请求判令电厂赔偿各项损失5.1万元。后来,又追诉苏某王、小朋、小昕、钟某琴、苏某清、苏某菊等6人为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其中,苏某王是小泉的临时监护人,当初小泉的母亲陈某春口头委托苏某王临时监护小泉,钟某琴则是小朋的母亲,苏某清和苏某菊则是小昕的父母。
安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厂作为对该高压计量器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该高压计量器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但未能尽到保证高压计量器安全的义务,致使未满10周岁的小泉能够爬电杆触及该高压计量器,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小泉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仅要保护他身体健康,照顾日常生活,而且要保护他人身权益免受侵害并引导他远离危险,但是小泉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疏于管教、监督,监护人具有过失,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其余被告因没证据表明小泉是受指使而爬电杆的,故他们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电厂承担60%责任,赔偿3万多元,小泉的监护人自身承担40%的责任。而被告苏某王是无偿接受委托,因此,他应当分担次要的监护责任,具体到责任分配上,他应当承担16%的责任,即赔偿小泉8000多元,小泉的母亲自身承担24%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泉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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