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引关注
市民反对中介代收诚意金
时报讯(记者 田桂丹 实习生 李新丽) 在创辉事件事发后, 广州市今年2月份出台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规定》),并于2月14日起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房地产说明书难操作?
此次《规定》的亮点之一,在于首次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推介房屋时,应出示包含房屋坐落、用途、建筑年限等内容的房地产说明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业主或出租方共同承担保证房地产信息真实的义务。房地产经纪出示说明书的同时,要进行解说。
对此,有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网上留言指出,根据其近几年的工作经验,中介极少将十分详细的介绍书出示给客户。因为业主放盘出租出售时,可能只有不到百分之一会留房产证复印件给中介。另外关于建筑年限问题,旧房产证也极少注明,即使查册也未必绝对全部可查出,部分房屋年限是查不到的。
该名人士提出,成本问题也是说明书实操的“软肋”。如果制作说明书需要查册,每次查册都需要40元以上,成本太高相信没有几间中介公司会实行,可能都是要求客人付款或由中介人员自己掏钱。除非有一正式规定中介可免费查册,或是有正式规章制度要求业主放盘必须出示资料,否则相信绝大部分业主放盘时都不会在没有实际客户、未有客户落实的情况下交出所有证明资料,对中介方来说无法强硬态度要求业主出示所有资料和复印。
对此,还有网友留言,称此关于房地产说明书的条款,主观愿望理想,但实操性低。
佣金应明确收取对象
有网友留言,说目前规定二手房交易服务费上限是成交价的2.5%,但没有明确是交易双方各收2.5%,还是双方加起来2.5%,给中介公司钻空子。此外,还有市民建议增加收费项目的具体细则和收费标准,即是哪些项目可以收费,收费的上限是多,以及违反后的处罚。
还有专家指出,《规定》第六条说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包括“代收、保管订金、诚意金”,但订金和诚意金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性质不同于“定金”,属中介服务行业不规范收费行为,不宜在政府部门正式规章中进行认可,建议删除本项。
中介要注册应先备案
去年发生的创辉事件,将房产中介在审批成立时的一些“漏洞”进一步放大。据了解,自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房产中介行的开张仅需在工商部门拿到执照后即可开业。因此,有部分房产中介并未正式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因为,后者备案的资金门槛等都较高。这就造成了部分中介行虽自身资金不够,但可采取挪用顾客资金维持生计,容易遭成二手房交易中资金的危险。
因此,《规定》第五条,明确设立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成立和备案”的条件,要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时,应听取广州市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意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资质备案,未备案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年审时应取消其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营业范围。”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为企业设立登记设定前置性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建议删除。还有律师指出,第五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互相通报情报,听取意见。”
而广州市律协也建议,第五条二款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立前,应当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相应的资质预核准;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后,应当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资质证书的年检核准、备案手续,未通过年检核准、备案的,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管理年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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