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限塑令”网上征民意
果蔬打包袋不收钱 新办法6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谭丽雅)备受关注的“限塑令”昨天露出真容,商务部在其官网上公示《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商场声音
希望限定自主定价范围
对于该征求意见稿,京城物美、超市发、京客隆等多家超市负责人纷纷表示赞同,同时他们希望能增加塑料购物袋的“最低限价”条文,防止商家们利用各种促销方式变相降低塑料购物袋价格。
政策解读
散装食品打包袋不收钱
此前多方猜测的“限塑令”将不包括果蔬袋的说法在该办法中得到了证实。
该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商场可自定购物袋价格
该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被允许自主定价。如果商品零售场所未明码标价,可被物价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商场无偿给袋可罚万元
记者了解到,商品零售场所自主定价有3个前提。即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此外,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但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商品零售场所若违反以上两条规定,可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购物袋无“身份证”罚两万
该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否则,商品零售场所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摊位违规将由市场受过
对于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该办法允许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如果上述出租摊位或场内外租超市、柜台,或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违反本办法,将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本报记者 谭丽雅 (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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