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5日,广州军区某工兵团士官冯德成的弟弟冯铁军拿到了23万元的国家赔偿。这起历时一年的赔偿纠纷,在部队法律服务人员的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句号。
缘起 平白无故受牵连 事情源于一起地方车辆盗窃案。
2007年1月15日大清早,某市居民李先生发现停在家门口的小汽车被盗,当即拨通了“110”。
接到报警电话,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立即派出骨干力量对周边居民详细排查,并展开严密布控侦察,很快找到了被盗车辆。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浮出水面,刑警依法将其逮捕。审讯过程中,王某为推脱罪责,蓄意栽赃陷害,谎称小汽车是从朋友冯铁军处购得。
经调查证实,冯铁军曾在案发地附近工作,与王某共过事。为查明真相,刑警支队立即派出3名刑警,奔赴湖南省永州市冯铁军的家中将其刑事拘留。
事发突然,不明真相的冯家陷入一片恐慌。情急之下,冯铁军的父亲拨通了正在广州军区某工兵团汽车连服役的大儿子冯德成的电话,希望他想想办法。父母年岁已高、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冯德成入伍后,家里由弟弟冯铁军独挑重担。如今,弟弟出事了,千里之外的冯德成焦虑万分。
意外 匆忙押运遇车祸 屋漏偏逢连阴雨。冯德成还没缓过神来,更不幸的消息接踵而至。
2007年2月2日凌晨,办案人员按上级指示,将冯铁军押往案发地。一行人驾车行至衡昆高速公路湖南段时,因司机疲劳驾车、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与一辆超载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司机和一名刑警当场身亡,冯铁军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消息传来,冯德成如坐针毡,他将情况向连队党支部作了详细汇报,请求前往医院看望弟弟,获得批准。2月3日上午,冯德成乘坐火车,心急火燎地赶往医院。
经过一天一夜紧急抢救,冯铁军与死神擦肩而过,保住了性命。3天后,冯德成按期返回了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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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部队出面施援手 事故发生后,案件侦破小组经调查证实,盗车案发生当日,冯铁军正在广东东莞打工,没有作案时间,将其列为嫌疑对象并实施拘留属办案人员工作失误。按理,其住院医药费应由公安局承担。
然而,一个多月后,市公安局考虑到经费紧张,冯铁军住院治疗医药费太高,建议冯家将其接回家养伤。对此,主治医生认为,冯铁军大脑右侧及胸部伤口尚未愈合,不能自主进食,随时可能瘫痪,不宜回家养伤。于是,冯家拒绝了这一提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冯德成得知情况后,再次向连队党支部汇报,请求组织给予法律援助。不到一个小时,团领导详细了解冯家遭遇的涉法纠纷后,立即召开常委会,决定:第一,保证冯铁军能正常就医、确保无后遗症;第二,稳定冯德成及其家人的情绪;第三,由纪委书记牵头,保卫股具体负责,依法协助冯家维护权益。
接下来的半年多里,保卫股长淳正勇带着保卫干事先后3次奔赴事发地调查了解情况,为冯家提供详尽的法律咨询,确保冯铁军继续住院治疗。
结局 多方协调获赔偿 然而,就在大家都以为此事即将圆满解决,事故赔偿顺理成章的时候,该市公安局却提出以交通事故立案索赔或追究诬告人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对此,冯家难以接受,双方再次出现分歧。
“有没有其它的解决办法?”面对冯德成一家焦急的眼神,淳正勇绞尽脑汁,特意到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法律咨询。律师解释,这两种赔偿方式金额数目小、牵涉面广、周期长,对利益受损的冯家不利。考虑到是公安部门调查有误在先,后又出现交通意外,再考虑到冯家特殊的家庭情况,律师建议当事人对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市公安局提出执行“国家赔偿”。
“请你们从支持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维护军人亲属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面对分歧,淳正勇多次给市政府、公安局及刑警支队去电去函沟通,据理力争。军区法院得悉案情后,也专门来函进行法律指导。经过9个多月的拉锯战式的沟通协商,冯铁军终于获得23万元“国家赔偿”。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九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做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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