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召开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该法规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的建筑工地噪声、住宅小区一楼饮食店噪声、沿街商店高音喇叭叫卖等噪声的防治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该市群众投诉噪音问题约占环境问题投诉量的七成。
为此,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月17日表决通过了《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该法规规定,中考和高考期间,市、县(市)环保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在限制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该法规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活动。郭宏鹏 陆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