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规划环评条例成为“花瓶”
■北京评论■陈墨
眼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一个来之不易的结果。
据核心消息人士称,该条例起草工作于2006年4月25日正式启动,三天之内便拿出了初稿,6月份形成完整初稿,当年年底交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各省和中央相关部委意见,同时也开始了它的艰难之旅:
至2007年年中,转了几圈的初稿,被改掉三分之一内容,“大量专业术语的解释,以及公众参与和诉讼的入口,都被抹去或收紧了”。
然后是重新启动,再次被搁置……半年后的2007年底,罕见地再次征求各省和部委意见。前后总共经过十多次修改,直至目前。
写此文时,笔者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现,该条例征求意见时间即将过半,全国通过网络参与提意见的公众只有区区375人。
从过程或许能部分预见到结果。
这令人想起2007年11月初,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一次战略环评论坛上发表的一番感慨。他说,规划环评所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与有些部门和地方所追求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相冲突,致使他们对这项工作不那么支持,甚至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
在众多省部级单位重重压力之下,环保部门难以承受“利益之重”。
从现有的征求意见稿中,经济主管部门与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力之争和相互妥协,以及对于公众参与的谨慎乃至防范隐约可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共同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这表明,环保部门不能单独划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也不能由环保部门独立审查;
现有的征求意见稿,对于公众参与只做了一些原则性说明。而最初的草稿则对公众参与的途径做了更为具体和详尽的规定,比如公众参与时有哪些权利,什么情况下必须召开听证会,如果有较大争议但政府不采纳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等等;
征求意见稿称,“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而对于何为公众环境权益,以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情形”的具体操作方面的界定,则语焉不详。
如果说项目环评主要针对的是企业,那么规划环评则更多触及政府部门的利益,其难处可以想见。从此前绿色GDP计划的夭折,到区域限批被环保部门不无悲壮地形容为“撒手锏”,都可窥见一斑。
而2006年3月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仅仅主要针对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方式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亦没有撼动规划环评。
或许可以认为,自金沙江中游阿海电站项目始,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权利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尊重。公众对此的兴奋和高度评价,正反映了在更多领域的无奈。这种无奈背后昭示的,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可操作,以及诉讼机制缺失的顽疾。
但这不能成为规划环评出台过程中轻视环保部门和公众参与的理由。否则,最终通过的条例将更容易成为“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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