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承德4月8日电(记者郭峰、高振发、周远通讯员丁力辛、王世瑞)今天上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承德县法院对承德县“11·14”姜大永放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姜大永犯放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大永(男,1988年5月出生,承德县人)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歌厅当服务生期间,歌厅管理人员郑新婷因搞卫生等事经常训斥姜大永,姜大永对此十分不满。2007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郑新婷给姜大永开工资后又训斥姜大永乱花钱。姜大永在休息时回想到郑新婷经常训斥自己的事,便想把歌厅吧台内的电脑主机烧毁,以报复郑新婷。凌晨4时许,姜大永用吸管从停放在歌厅内的踏板摩托车油箱内吸出少半矿泉水瓶汽油,而后将汽油倒在吧台内侧地面铺的海绵垫子上,用打火机点燃餐巾纸并将餐巾纸扔到海绵垫子上引燃吧台,引起火灾,致使居住在歌都歌厅内的11人死亡。经法医鉴定,11名死者均系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大永放火致使多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姜大永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辩称,放火是想烧歌厅吧台内的电脑主机,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如果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就不去做这个事了”。
经过法庭当庭调查和公、辩双方意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大永犯放火罪罪名成立,造成11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对其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大永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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