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清标、杨倩通讯员樊志强)邢台市近日出台《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对水源地和水质、供水工程建设、供水经营单位及人员资质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市民安全饮水上了一道“保险”。
邢台市规定,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主管部门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令其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依法赔偿;直接责任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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