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造假似成痼疾,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于是有人在报上撰文,提出引入类似“汽车肇事后有意逃逸,则终身不得驾驶”机制的建议。
对如何杜绝假新闻,也是见仁见智,接着就有人行文《对造假者"终身禁干"过于绝对化》,提出对于造假新闻要分清有意还是无意;对社会影响不大的,要给以改过自新机会。
讲求辩证法,对任何事物都不能绝对化,何况是“过于绝对化”。问题在于,既然说是“造假”,那就一定是主观行为,当然是有意的。职业道德沦丧,以身试法,蔑视起码的新闻原则和宣传纪律,这已非通常的纪律处分所能奏效。现实中重大新闻造假事件层出不穷,正说明了这一点。是否要“终身禁干”,关键是对新闻造假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和恶劣程度怎样看待,以及如何能使造假者终归有所顾忌。说是猛药也好,说是重典也罢,当前恐怕是到了不“杀一儆百”难以匡救的时候了。
其实每个行当都有各自的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经常见到的“双开”、“封杀”、“开除××队伍”等等,就是成文规则或不成文规则。至于说到看影响大小,相对标准其实也难判定,就不要再开这个口子。而关于改过自新的机会,自然会有的。真心悔过,从此真正学会做人,尽可以去干点别的力所能及的事,但再做新闻就不行了。非如此,恐怕新闻造假还是难以禁绝。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