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服教育”不当 大班孩子受刺激
“阿舅”吓病7岁儿童
新报讯 一位到幼儿园实习的“阿舅”,对一名7岁的大班儿童进行“说服教育”,此后这个孩子因受刺激患上抽动症。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这名“阿舅”对患病儿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7岁的小军是一家幼儿园的大班学生。2006年3月,幼儿园与一所学校口头达成了建立实习基地的协议。同年3月27日至4月7日,学校学生王某来到幼儿园实习。一天下午,小军和其他小朋友在幼儿园聘用的跆拳道老师的带领下,到幼儿园的楼顶花园上跆拳道课。当时,王某协助跆拳道老师上课。在课间休息时,小军和旁边的小朋友说:“这个老师(指王某)像个小要饭的,跟傻子一样站着,也不教我们动作。”王某听到后,叫小军等站起来,并对小军进行了“说服教育”。
小军的父母说,当天夜里,小军出现了惊吓、尿床等情况。第二天,孩子就不愿再去幼儿园了。数日后,他们发现孩子的面部、颈部等部位不自觉地抽动,于是就带着孩子到多家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军为:“因受惊吓导致抽动症”。后来,小军的父母以小军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学校和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表示,王某当时揪孩子的脖领子进行体罚并大声呵斥,造成小军受惊吓患上抽动症。
根据原告方面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小军的病情与王某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今后能否治愈或如何治愈”等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抽动障碍(抽动症)。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抽动症的病因不明了,与精神因素有关,在应激情况下诱发,通过及时、准确治疗可治愈,少数患儿可持续至成年。
截至诉讼之前,原告共产生8800余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学校派遣的实习教师,使用不当的语言和行为对小军进行训斥,使小军的精神思维受到刺激,这是导致小军发生抽动障碍病症的原因。王某实施的上述言行是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个人行为,其应当对小军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王某所在学校应对王某的侵权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幼儿园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中院终审判令王某承担小军8800余元损失的70%,即赔偿小军人民币6100余元,其所在学校承担连带责任。而幼儿园被判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小军2640余元。法院同时确认,小军今后的治疗费用,由各被告按上述比例及责任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张家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