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何以招祸?——三亚市妇幼保健院重大非法行医案反思 新华网海口4月9日电(记者姜琳、卜云彤)曾被卫生部挂牌督办的全国重大非法行医案件--海南三亚市妇幼保健院隆胸案查处日前又有了新的进展。
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警大队负责人近日向记者透露,涉嫌非法行医、潜逃至韩国的孙政广已被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如果非法行医罪成立,他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听到这个消息,受害人李眉(化名)却显得十分平静。就在3月14日,李眉终于获得了三亚市妇幼保健院84314.62元的赔偿。但是,那场可怕的手术给李眉带来的丑陋伤疤、畸形的胸部,以及心理上深深的伤害,却是难以消除的。
无证医生险害人命 孙政广,吉林延吉人,曾就读于江西某医学院。因为大学毕业后没能在广州找到工作,2004年,孙政广跟随美容医师曾浩,来到了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的整形美容科,成为专门从事整形手术的“孙医生”。
而此时,孙政广几乎没有任何从业经验,更不用说《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了。毫不知情的38岁河南女子李眉,因为一则电视广告的吸引,于2004年11月前往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的整形美容科,接受了孙政广实施的隆胸手术。
然而没过不久,李眉右侧乳房里已经变得像石头一样硬,而且乳房周围青筋毕露,像爬满了小青蛇,疼痛难忍。为此,李眉又先后做了3次修补手术。最后一次孙政广未经李眉同意,在她的右乳大量注入了国家药监局规定只有在三甲医院才能谨慎使用的液体隆胸材料“奥美定”,伤口尚未缝合,李眉就昏迷在手术床上。
“如果不是我侄女哭着拨打了120,把我送到三亚市人民医院抢救,我早已经不在这世上了。”提起这段经历,电话那头的李眉立刻哽咽了。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孙政广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调查,孙政广一共做过多起隆胸手术,其中失败的整形者远不止李眉一人。这样一个不法游医,竟然能堂而皇之地在国家二级妇幼保健院当医生,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混乱的妇幼保健院 “如果这个整形美容中心不是设在妇幼保健院里,我是一定不会去做这个手术的。”
跟许多老百姓一样,李眉把妇幼保健院看作是绝对可靠的正规医院,可是出事后医院的态度却让她伤透了心,加上孙政广的逃走,她甚至一度感到了绝望:“他们竟然说整形美容中心2004年10月就撤销了,孙政广不是妇幼保健院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是他的个人行为,这样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还反过来说我和孙政广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经过记者调查,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曾于2003年7月与曾浩签订了整形美容专科合作协议。也正是这个曾浩,把刚刚大学毕业的孙政广带到了三亚。虽然医院确实于2004年10月与其达成撤销整形科室的协议,但是在合作协议解除后,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曾浩等人进行医疗美容活动。
在李眉手术期间,保健院里仍然挂有整形美容专科的牌子,同时美容师还能开出医院各个检查项目的化验单,怎能不误导前来整形的消费者?
曾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告诉记者,妇幼保健院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2000年7月18日卫生部、中医药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得与他人合作开展营利性合作项目。妇幼保健院超范围开展整形外科和医疗美容项目,造成了李眉的健康损伤,虽然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对孙政广非法行医给李眉造成的损害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让李眉感到欣慰的是,经过媒体曝光,她的案子被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挂牌督办大案。2007年5月18日,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被告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对原告李眉赔偿人身损害76237.62元。由于被告的延迟履行,最终赔偿金额为84314.62元。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非法行医,还是违规开展盈利项目,都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监督管理。
国内整容行业亟待规范 拿到医院赔偿的8万余元,李眉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她在这场官司上投入的律师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已高达十几万元。
“我很感谢公安机关和媒体对我的帮助,现在这种结果只能说是无可奈何,这件事带来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是永远无法弥补的。”李眉的生活中还有太多的压力要去面对,上街买菜,她成了人们品头论足的对象;孩子在学校屡屡被同学问,你妈妈是个什么样的人。无奈之下,她只好搬家。
李眉说,如果身边有人想做隆胸手术,她一定会进行劝阻。
据业内专家介绍,目前我国的整形美容行业整体尚不规范,监管工作仍不健全。许多整形手术的受害者都选择了忍气吞声,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医疗机构打官司意味着打持久战,会耗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二是难以承受社会压力。
因此,海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提醒有整形需求的人们,务必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美容手术,一是看从业资质是否合法,有没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开展医疗服务的许可证书;二是咨询当地的卫生监管部门,了解医院的规范性以及业务范围。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