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江苏盐城、新沂、金湖、宿迁等地司法局通过采取听庭制度,对执业律师服务过程跟踪监督,有效地加强了对律师的监管,促进了律师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从2007年8月起,盐城市司法局开展了“听百庭”活动,要求承办案件的律师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一天,将开庭时间和地点报告当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员、律师事务所主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根据承办律师对案件的熟知程度、举证情况、书面代理(辩护)词质量等形成听庭意见,填好代理(辩护)个案质量检查评判表,并由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长向承办律师反馈。
同时,对承办案件认真负责、代理(辩护)质量突出的律师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律师予以通报批评。截至2008年3月,8个月的时间已经组织听庭123次。
金湖县司法局推行听庭评价制度,重点放在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加强执业律师的责任心,提高执业律师的业务水平和代理(或辩护)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在案件开庭审理当天,组织其他执业律师到庭旁听,听庭前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听庭过程中认真做好听庭记录,听庭后由律师事务所组织听庭评价会议,进行总结,对该所执业律师的表现作出书面评价,对代理(或辩护)律师的仪表、举止也一同纳入评价内容之中。通过采取这种方式,参与听庭的律师获得了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提高了承办案件律师的业务技能和庭审驾驭能力。听庭评价会议既是律师所自律性管理的一种手段,更是让执业律师组织学习、交流、总结的一个平台。
宿迁市司法局开展听庭监督制度,主要针对法律援助案件,目的是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管,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切实防止法律援助承办人敷衍了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该局对听庭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要听法律援助承办人的举证是否有力;二要听法律援助承办人的代理(辩护)词辩护分析是否合理、准确;三要根据法律援助承办人对案件的熟知程度、举证情况、书面代理(辩护)词质量等形成听庭意见,填好个案质量检查评判表,并通过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向承办人反馈。该局还做出规定,对法律援助案件听庭率要达到10%。
宋海玲 丁大勇 程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