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籍白领告赢上海劳教委
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被劳教15个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劳教决定——
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喊了句“警察打人”便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记者昨日了解到,合肥小伙状告上海劳动教养委员会(下称上海市劳教委)一案一审宣判: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周虽有妨碍公务的行为,但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故判决撤销了上海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
事件回放:合肥小伙与准姐夫被劳教
24岁的小周毕业于合肥一所高校,毕业后到上海一家知识产权公司上班,收入颇丰。2007年11月10日晚,小周与其姐姐、姐姐的男友及朋友程某某等人在上海市福建路一火锅店吃饭。吃完饭后,喜欢安静的小周与姐姐等人分手独自回到住处。小周的姐姐等人沿上海市南京东路行走,与行人赵某等人发生争执。赵某等人打110电话报警称被人殴打。警察来到现场,众人已离开。警察在赵某的指认下,找到坐在路边的小周姐姐及其男友。警察要求两人到派出所去处理,两人不愿意。小周姐姐打电话给小周。小周赶到现场。民警文某某、杜某在强制小周的姐姐及其男友到派出所去时,遭到两人及小周拒绝、阻止,三人与民警文某某发生拉扯。小周与其姐姐的男友还站上沿街的石凳上叫喊“警察打人”,引来众人围观,造成道路拥堵。
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劳教委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对犯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小周作出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处罚决定,对小周的准姐夫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决定。小周的姐姐在被刑事拘留后释放。
2008年2月18日,接受小周亲属的委托,安徽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友泉来合肥,在小周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状告上海劳教委,要求撤销劳教决定并要求国家赔偿。同时,马律师又到小周“准姐夫”的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立案,也要求撤销劳教决定、国家赔偿(目前此案已经开庭尚未判决)。
法院审理:不符合劳教条件应予撤销
法庭上,上海市劳教委代理人答辩说:小周的行为对民警合法执行公务造成妨碍,构成妨碍公务行为,而且情节恶劣。从视听资料上看,由于小周等人的不理智行为造成游人密集的闹市区南京路交通拥堵十分钟及数百人的围观,而且还有市民拍照。根据相关规定,强制传唤可以使用警械。上海劳教委认为他们有权对犯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小周作出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决定。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可以被劳动教养;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虽然小周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但不属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告上海劳教委据此对小周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沪劳委[审]字第919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关于对小周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劳动教养决定。目前,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9日上午,记者与上海劳教委的一位代理人——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吴警官联系上。吴警官告诉记者,他还不知道是否会上诉,“这由领导决定”,他说一旦上诉会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另外,对于不上诉他们是否会主动对小周进行国家赔偿,吴警官也表示,“这是领导决定的事情”。
代理律师:在异地起诉胜算才大
小周的代理律师马友泉将他第一次在收容教育所里会见小周的场景写进了自己的博客:“2008年1月14日,我在上海市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所见到了小周,小周中等身材,瘦瘦的。到门口时他大声地喊:‘报告’。我说你进来吧,我是你父亲给你请的律师,他就站在我旁边,这时管教给他拿了个很矮的凳子,他才坐下。小周对律师的到来感觉很意外,他说事情已经这样,自己都放弃了。他不停地问我官司能打赢吗?他说在里面管教对他很好,还说如果表现好的话还可以早点出来。我问他,你对劳教决定书上的事实有意见吗?他说那不是事实,他根本没有打过警察,反而被警察按在地上、拽掉裤带、脱掉鞋子,站在冰冷的地上,警察将他的左手食指踩破,到派出所时一直在流血……”
马友泉律师告诉记者:“我写好起诉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向哪一家法院起诉?被告上海市劳教委在上海,如果在上海起诉,律师可以减少很多工作量,不用到外地出差,但是上海的法院会更多地考虑到地方利益、行政管理的效率,胜算不大。行政诉讼尽量选择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这是打行政诉讼官司律师应当牢牢记住的一项原则,在异地起诉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地行政机关的影响,使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审理。”
在明确了小周的户籍地址后,2月18日,该案顺利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立案。
4月8日,马律师收到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收到判决书后,我立即给小周父母打电话,他们在电话里哭了起来,几乎不相信这个结果,挂了电话又打过来问我是不是真的……”
记者昨天下午与小周的姐姐联系上,经历了这番曲折,小周的姐姐非常低调、谨慎,她说:“现在真的不想再提这些事了,就想他们能早点出来……”
“一审判决生效或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话,下一步我们将提出国家赔偿。提出国家赔偿有两种途径:一是向上海劳教委写申请希望他们主动赔偿;如果他们不愿意主动赔偿,那么还要到庐阳区法院起诉。”马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近颁布的赔偿标准,我们将按照日赔偿金99.31元的标准提出国家赔偿。无论是否提出国家赔偿,小周已经被关押了5个月了,这5个月的自由是任何赔偿都无法弥补的,身为律师,我们还是希望能早点废除不合理的劳教制度。”
业内人士:劳教制度早该废除
“虽然此次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判决还没有涉及劳教制度的合法性,但这样的判决是一个积极信号,只有拿起法律武器宣战不合法的劳教制度,才能维护仅次于生存权的自由权。”小周的代理律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了积极评价。
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建华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法学界就开始呼吁废除劳教制度。2000年,《立法法》实施,根据此法,违反上位法的劳教制度该自动废止,但由于有关部门还没有明文禁止废除这一制度导致劳教制度还在实施中。2007年11月29日,茅于轼、贺卫方等69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身为法律界人士,我们同意上述法律专家的意见,应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促进社会法治进步。”(孔华、庐法、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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