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跃东)为更好地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沈阳市政府决定,2008年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最高限价制度,最高售价不得高于2980元。
2008年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预售、预订前,由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对每个项目按照最高限价的原则,进行价格预审,并将预审价格在媒体上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对项目进行最终销售价格审批,实行限价、预审、终审三次审批制度。
沈阳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市房产局将于近期公布《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办法》。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提前进行预购预订登记,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及登记的先后顺序,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