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1个月 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发放给本人 工程款未支付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本报讯(通讯员赵丽娟、郭凤辉记者段丽茜)“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商品房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月31日,我省出台《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可用于工资支付。《意见》提出,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因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把关 严格资金审查。《意见》提出,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将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
商品房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未支付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强化对“政府工程”监管 出现拖欠要停工。各级部门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
“政府工程”拖欠由本级财政垫付。对于评审、审计中发现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其他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予以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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