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上海调整户籍规定 刑满人员可恢复户口
4月10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获悉,日前市公安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做了部分修改,已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规定增加了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的内容。迁(移)出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新规定还增加了一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若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据了解,新规定调整后,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可申报恢复户口。
新规定还增加了关于现役军人和高校学生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细则。(新民网 实习记者 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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