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4月10日电(夏晓弘庾琳)广西玉林市有一房产是以“王支”的假名来购地建房并办好所有手续的。房子建成10多年后,玉林市一银行与一市民打起了官司,双方都说“王支”是自己。为争夺“王支房产”,该民事官司经玉林市中院一审判决后,因当事一方不服,4月2日,这起假名房屋纠纷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缘由: 虚拟人“王支”购地建房 据玉林市民龙某介绍,他与父母在玉林市十里长街合购了一块地皮,准备建成云龙商场,父亲龙×才为法人。因受当时政府对购买固定资产的政策限制,以他的真实姓名不能再购第二块地皮。
于是,1994年9月份,龙某就以别名“王支”的身份从朋友手中购买了十里长街人民中路168号的土地使用权,并以“王支”的名义办理了私人住宅的申报建设等手续。
记者看到,龙某所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的都是“王支”的名字。龙某表示,建设用地的原始取得、用地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土地费用的交纳、建设证件的办理、土建工程的投入和施工等,都是他亲自参与,“王支”二字也是他的字迹。目前,这些资料的原件都在他手上。
一审: “王支房产”归银行所有 “1995年,我儿子龙某将"王支房产"建成了三层。此时,云龙商场的基建资金和流动资金面临困难,需要贷款。”龙×才告诉记者,之前,他们就与工行玉林分行有贷款来往,而且当时合作关系不错。正好工行玉林分行需要两间商铺作储蓄所,于是双方约定,该银行为云龙商场先后提供贷款,龙某将“王支房产”出租给银行,其中一楼两间作为储蓄所,租金充抵贷款利息。
然而,2004年,玉林分行以云龙商场不偿还贷款为由,将云龙商场查封拍卖。同年12月,龙某要求收回“王支房产”,不再出租给银行。但是,玉林分行不肯搬出,为争当“王支”,拥有“王支房产”所有权,玉林分行将云龙商场和龙某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中,云龙商场和龙某败诉,法院判“王支房产”归工行玉林分行所有。
二审: 双方各述“王支”由来 4月2日上午,这起假名房屋纠纷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上,双方围绕谁是“王支”开展了激烈的辩论。
云龙商场和龙某的代理律师表示,“王支”其实是龙某的别名,但又是一个虚构的人,龙某和玉林分行都不应该是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成为当天法庭上的原告与被告。反过来,“王支房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属于“王支”所有,如果玉林分行不认为龙某就是“王支”,为何在将龙某告上法庭?而且,一审法院又将裁定书下达给龙某。实际上,“王支”就是龙某,如果存在所有权的争议人,也应当是“王支”和龙某,而不是工行玉林分行。
工行玉林分行代理律师反驳,当时工行玉林分行两个储蓄所被拆,又受当地固定资产购买名额限制,玉林分行不得已请云龙商场在十里长街人民中路168号代购代建商铺,以作为工行储蓄所。双方签有两份协议,分行为云龙商场先后贷款150万元和100万元,云龙商场以“王支”的个人名义为其购地建房办手续。
该代理人对“王支”这一名字的由来作了解释。他说,“王支”实际上是工行玉林分行下属支行工作人员“张纳储”之“夫”,而“张纳储”也是个虚构的名字,意为“纳户储蓄”,而“王支”是由“玉支”演变过来的。
玉林分行的代理律师辩称:“在"王支房产"建成的10多年中,工行玉林分行一直使用一楼两间作为储蓄所,二楼和三楼做员工宿舍,玉林分行没有向云龙商场和龙某支付过一分钱租金,对方都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如果房屋产权为对方所有,难道对方不要租金?”
到底谁是“王支”?“王支房产”又是谁出资购买?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