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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诉权能否保障 许霆案借上诉人一个“胆”

  据媒体最新的报道说:已经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的许霆,4月9日上午已经在上诉状上签字,上诉状将通过看守所递交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霆“恶意取款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今年初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

  重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相比,可谓天壤之别,许霆也曾当庭表示不上诉。就在大家认为许霆案几乎再无悬念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一天,许霆突然改变了主意,签下了上诉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广东某律师随即对媒体称:“许霆应该知足了,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给了他一个重生的机会。”该律师的发言遭到了法律专家和媒体的猛烈抨击,舆论普遍认为,既然一审判决不是终审,许霆享有公民权,他就可以依法上诉。这样的批评不无道理,不过说到底,律师怎么评价许霆该不该知足、该不该上诉,我觉得倒也无妨,甚至可以认为是该律师对许霆的善意劝诫。但是假若是法院或法官来警告被告人,那才真会令人闻风丧胆!

  又据某媒体透露,许霆称是因为刚知道法律居然有“上诉不加刑”的保障,才改变初衷决定上诉的。我却不这么认为,因为许霆不是第一次上诉。第一次被判无期徒刑后,如果许霆不知道有“上诉不加刑”的护身符,一旦当初上诉失败,无期徒刑再被加刑,岂不是随时会掉脑袋,那他还有胆量上诉吗?如果法院的判决是遵循“越上诉越加刑”的原则,别说处于生死线临界点的许霆不敢上诉,其他被告人就算有天大的冤屈,可能也没了上诉的“胆”!

  前几天,我在《中国青年报》法治版发表文章披露过,现在有一个对上诉已经“胆战心惊”的被告人叫李夷,他是福建省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前主任。他和许霆几乎有着同样的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的诉讼历程,但在上诉后,他陷入了“越上诉越加刑”的怪圈。

  2007年7月,李夷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李夷提起上诉,该案随后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检察机关没有提交新证据、没有增加新控罪的情况下,2007年12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李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发回重审中,法院主动对李夷加刑六个月。

  李夷被南平中院重审主动加刑一案经各大媒体报道后,引起各方关注。国务院参事、中纪委特邀监督员朱维究教授等法律专家认为,如果不能兑现“上诉不加刑”,那么必定冤案丛生,南平中院的做法是典型的变相“上诉加刑”。与广州中院重审许霆案坚持“上诉不加刑”甚至予以减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李夷一案所释放出的却是“别上诉,越上诉越加刑”的警告。法律专家认为即使是发回重审案件,对于原审的判决不当也只有检察机关的抗诉才能加重改判,法院本身不能越俎代疱自作主张作出加刑判决。否则,不仅造成职能的混淆和判决权威的丧失,而且使被告人顾忌重重,不敢放心大胆地行使上诉权。

  笔者也深知,诚然,舆论不应该干扰司法,更不应该左右司法。但面对法院对待重审案件“上诉不加刑”的迥异态度,我很想大呼一声,请许霆案借给李夷们一个“胆”吧,请法院给李夷们壮壮胆吧,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千万别让“上诉不加刑”真的成为“狼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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