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称,何鹏成了银行电脑系统“故障”的替罪羔羊。早报资料 |
“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宣告何鹏无罪;依法追究银行的责任。”昨天上午,有“云南许霆案”之称的何鹏案进入关键一天———何鹏的母亲将一纸申诉状递交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院信访办一工作人员昨天向早报记者证实了上述情况,并表示:“法院是否受理还没有最终定下来。”
云南省高院宣传处负责对外媒介联络的工作人员对早报记者称,何鹏案在社会上已引发了很多的关注,省高院也已注意到这个情况。
因与轰动全国的“许霆案”案情极其相似,“何鹏案”被媒体通俗地称为“云南许霆案”。但与许霆案不同的是,何鹏案更为曲折。此外,不同于许霆的是,何鹏在ATM机查询得知其卡上有100万元的金额(银行称其为电脑系统故障所致)后,先后分200多次取款42.97万元。
“对于案情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如果两者最终的审判结果有较大的落差,那么,普通百姓恐怕也难以接受,对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公正的信念也会有所怀疑。”知名刑法学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表示,法院在判案时要慎重对待这种民间的期待,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据早报记者获得的此案《刑事申诉书》,何鹏的父母对“何鹏案”提出了多个疑点。
例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上都说“银行电脑系统故障”,出了何“故障”、为什么“出故障”却未深究。何鹏在询问笔录中交待,查询余额时都是些零,实质是有100万元误入其账户。此外,何鹏所取金额为42.97万元,在案发的次日就如数归还银行,分文不差(有银行和公安局的证明为证),而在曲靖市检察院的公诉状和法院的判决、裁定中却只字未提,却说被何鹏挥霍。
“银行电脑系统‘故障’致使何鹏原本只有10元的账户上有了100万元,这是诱发本案的唯一原因。何鹏用自己的卡按照银行规定的操作程序正常取款却被判处无期徒刑,成了替罪羔羊。”申诉书中写道,银行既然能够把储户的10元存款变成100万元,同样也能够把储户的100万元存款变成10元。今天诱使何鹏犯罪,明天可能会有张鹏、王鹏、赵鹏将悲剧继续。如果司法部门不追究银行方面的责任,无异于是在默许、放任银行可以继续出“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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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三次被抓两次被放
2001年3月2日,22岁的云南公安专科学校一年级学生何鹏在当日及次日,用家里为其办理的农行储蓄卡,在多台ATM取款机上,分200多次,共取款42.97万元。
3月5日陆良县公安机关找到何鹏,追回现金,并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拘留。拘留7天后,经审查,是银行电脑系统故障,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于3月12日释放。
4月6日,陆良县公安局保卫科的谢科长等人,来到何鹏家,将何鹏再次带走。何鹏因“盗窃罪”被关进看守所达7个半月之久,后被取保候审。
2002年3月11日,何鹏再次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带走。
2002年3月19日,何鹏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9日开庭审理。后于7月12日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何鹏不服,向云南省高院上诉,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鹏案结果猜想
“翻盘”机会微小或步许霆案后尘
何鹏案会否“翻盘”呢?“翻盘”的几率有多大呢?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他对何鹏案“翻盘”并不乐观。主要原因是:首先,我国并非“判例制”国家,广州许霆案的判决对云南何鹏案没有约束力;其次,我国法律规定案件重审必须具有若干情形之一,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采用的事实有误,或者原来定罪量刑的证据明显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或者原判决的法律适用有错误,或者原审法院有徇私舞弊等情形,但从现实上来看,何鹏及其家人很难拿出新的证据。
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孙国祥则分析,云南省高院很可能会等待许霆案尘埃落定时再作出对何鹏案的最终处理。“因为许霆上诉后的结果有两种,一是维持原判,另外一种是改判或判决其无罪”,但上述结果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因此,许霆案的最终判决体现了最高法院的思路,“这也给何鹏案的处理提供了指导。”
孙国祥教授还称,云南省高院信访办收到申诉状后,应及时转交给立案庭,由立案庭研究、审查,若应该重新判决,则应将该案交由云南省高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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