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发现来了一对男女,便拿钱匆匆离开 |
耿某被抓后指认现场 |
被抓后 他在警车上哭了一路
失主很自责:听说他为人很老实,要不是我忘了拔卡,就不会有这事
被人取走的钱找回来了,失主杨先生却高兴不起来。他觉得这一切皆因自己粗心大意所致,而取走他钱的小伙子却可能因此毁了前程。
杨先生说,刚开始,发现钱被人取走,自己一直埋怨,觉得现在的人真贪心,明知不是自己的钱还要拿,但当他从民警那里了解到案发经过和嫌疑人的情况后,就开始自责起来。
杨先生觉得,眼下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许霆案”中,有很多人觉得是银行失职才造成许霆“恶意取款”,不应一味指责许霆,银行也应为自身失职承担责任。而那名保安取走自己的钱固然有错,却是自己给了对方犯错的机会,一个原本很好的孩子很有可能因此葬送前程,让他心里非常过意不去。他很希望到了上庭的时候,自己对保安的谅解能减轻司法机关对其的判罚。
昨晚,记者联系上耿某工作过的高新区某小区保安队吴队长,吴队长说,耿某2006年12月退伍,2007年下半年应聘到小区当保安,“他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很踏实,工作几个月后,就被任命为保安队的领班,小伙子的性格比较随和,在队里的人缘很不错。”吴队长非常遗憾地说,他们怎么都没有想到,耿某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耿某老家在澄城县农村,父亲以前是个司机,出了车祸后瘫痪在床,母亲是家庭妇女,家里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他平时在家里表现较好。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本报记者马群 卿荣波 采写
律师说法
与“许霆案”有所不同
这起案件让我们想起了不久之前的“许霆案”,那么“许霆案”与本案有没有相同之处?昨日,记者采访了律师。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晨认为,此案与“许霆案”不完全相同;正义法律事务所律师姚文治则认为,此案跟“许霆案”相似。
不同处:许霆取款时,起初完全不知情,取出1000元时,只能属于不当得利。但其发觉后又连续取款,此行为就构成了盗窃。本案中,嫌疑人从一开始就知道卡是别人的,仍将钱提走,就完全属于盗窃。如果“许霆案”尚可追究银行失职方面的责任,考虑减轻对嫌疑人的量刑,此案中的嫌疑人完全是自身的原因,并不存在法理冲突。
相似处:两人都是在原本没有主观意愿的情况下,构成了盗窃,是一种偶发行为。一些西方国家法律中,甚至认为这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按照我国法律,嫌疑人盗窃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已构成了刑事立案,应该接受法律制裁。此案中,失主谅解了耿某,司法机关也会视情节,酌情减轻量刑,作出适当处理。
新闻链接
辞职专守ATM机“捡漏”偷钱12万
两年来,四川乐至人赵某辞去工作,专门蹲候在ATM机附近,一旦有人取款时将卡遗忘在取款机内,他便迅速上前转走卡内资金。
2005年7月,赵某到某银行取钱,发现有一女士取钱后忘记将卡取走。赵某上前查询,发现卡内还有几百元,他迅速将现金转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后来,赵某在报上看到消息:常有市民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上造成损失。他就开始蹲点守候在ATM机附近,密切“监视”取款人是否取卡。自2006年起,赵某“守株待兔”得逞8起,非法获利12万余元,成都警方近日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拘。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