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研究室、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8年4月10日政协河北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政协河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政协河北省第十届委员会设置研究室和如下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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