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记者从兰州市安监局获悉,皋兰县政府于日前对甘肃强鑫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鑫公司)瞒报工作人员死亡事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据悉,这是自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施行以来,兰州市针对事故瞒报行为开出的第一张百万元罚单,也是截至目前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
2007年12月24日14时,甘肃强鑫公司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死亡1人,死者为一付姓河北籍农民工。事故发生后,强鑫公司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只是在皋兰县公安局做了验尸备案。2008年1月4日,皋兰县安监局接到死者妻子的举报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兰州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皋兰县人民政府于当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及瞒报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调查,该河北籍付姓农民工等人是在一工头的带领下来到强鑫公司打工的。工作前,该工头与强鑫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其带来的农民工一旦发生事故均与强鑫公司无关。事故发生后,强鑫公司以此为由未上报事故情况。经皋兰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遂对强鑫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调查,但该公司负责人拒不承认知道工地发生事故一事。
经皋兰县安监局及皋兰县公安局对现场目击者的调查取证,认定强鑫公司事故及瞒报情况属实。皋兰县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强鑫公司瞒报事故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事故责任做出了认定和处理。
(新闻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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