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歌厅起火致11人死亡一案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继4月8日放火者姜大永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昨日上午,承德县法院的法官在平泉县法院(因一嫌疑人在此地羁押),对歌厅法定代表人田玉民以及被称系歌厅实际经营者的王颖二人以涉嫌犯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过连续三个小时的审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两被告被控重大事故罪 承德县检察院以涉嫌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6月,王颖以其父亲的名义租下承德县下板城竹源路某二层楼房开办歌厅(试营业),2006年5月取得营业执照。
2006年年初,承德县公安局领导找到王颖的丈夫赵某谈话,说明公安干警家属不得经营娱乐场所。王颖为了避开此规定,在征得田玉民的同意后,将歌厅的法定代表人由其父变更为田玉民。
2007年11月14日4时40分许,歌厅发生火灾致11人死亡。经承德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认定,歌厅与足疗城隔断封堵,不符合防火要求。
公诉机关认为,田玉民身为歌厅法定代表人,王颖为歌厅投资人,对歌厅的安全生产措施管理不到位,致使多人在火灾中死亡,应当以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都否认是歌厅的主人 昨日9时许,两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分别进行讯问。在庭审过程中,王颖有些激动,面对法官的讯问大都以“不知道”、“应该是吧”予以回答。
“王颖,你承认公诉书起诉的罪名吗?”审判长发问。
“不承认。”
“那你陈述一下整件事情。”
“歌厅不是我开办的,是谁办的我不知道。”
随后,王颖又称歌厅是郑新婷(已在火灾中丧生)投资的,她与郑新婷是干姐妹关系,所以有些事郑新婷会找她帮忙处理。
虽然王颖一直用含糊的言语极力说明自己与歌厅毫无关系,但田玉民在庭审过程中称,他是应王颖的要求才做了歌厅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表面上歌厅已经“易主”,但事实上他没有支付过任何变更费用,也不参与歌厅的经营管理。
“我只是形式上的法定代表人。”田玉民称,他在歌厅只是挂名而已。
随后,公诉机关出示了几组证人证言,以证明王颖是歌厅的实际经营者,田玉民也并非只是“挂名”,两人都参与了歌厅的日常事务处理。
一被告作无罪辩护 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表示不认同。田玉民的律师还为田玉民作了无罪辩护。他称,田玉民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负责人,并非直接责任人,也不是实际管理人员,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1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姜大永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是歌厅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安全生产造成的。”王颖的辩护人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歌厅起火致人死亡是刑事犯罪,法院已经认定是姜大永犯罪行为所致,本案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本案中,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方面的书面证据,无法证明歌厅的责任人就是王颖。
此案将择日宣判 “两被告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而且从庭审情况看,两被告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而是千方百计地开脱自己的罪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最后一轮法庭辩论时公诉人指出。
公诉人说,身为法定代表人的田玉民和身为歌厅投资人、实际控制者的王颖安全生产措施管理不到位,都没有充分认识到防火安全的重要性。原本为一个整体的歌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改建,并且使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材料改建,是酿成此次重大事故的根本原因。
原本歌厅和足疗城之间封堵的门就不符合防火规定,为了歌厅经营,又在封堵门上割了一个小窗户,方便歌厅递送果盘,这就给歌厅起火后迅速蔓延至足疗城创造了条件。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记者苗苗)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