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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杀死患绝症妻子 称不想让她再受苦

  丈夫杀死绝症妻子能否免罪?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然而,在中国西南的一个小村庄,一名丈夫抡起榔头和菜刀,将病重中的妻子杀害,并留下遗书准备自杀。丈夫在遗书中称,杀害妻子的目的在于减轻妻子的病痛。

那么,在中国这块法治建设日益成熟的土地上,这位丈夫又将面临怎样的命运?

  案情简介

  ⊙《法制周报》记者 周起

  2008年3月22日,重庆达州开江县回龙镇乐园村,一桩命案打破了这里的平静。在村民眼中恩爱有加的潘启华夫妇家中,长期疾病缠身的丈夫却拿起榔头和菜刀将病重的妻子杀害。潘启华称,自己不忍妻子遭受病魔煎熬,他用这种方式,将夫妻俩27年的相伴终止。

  案件定性前,开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该案展开侦破,刑警在床上发现一把血迹斑斑的菜刀和一把铁榔头。潘启华有作案的重大嫌疑,随后被带回开江县公安局,接受进一步审讯调查。3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经过对该案的缜密侦破,对张前书的死因作出鉴定:死者左颈部受锐器外伤后,左颈内静脉破裂导致大量出血,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结合现场勘查、尸检情况及调查情况,其死亡方式为他杀。

  而死者的儿子潘海峰在为父母收拾房间时,在床边书桌上发现了父亲留下一封绝笔信:“不要认我这个父亲,我太狠心了。你妈妈要我这样做,她说她实在受不了了……我是最大的罪人,将我千刀万剐也无话可说。我也不想这样长期痛苦下去,她多次对我说要我整死她。我太对不起你们了,对不起所有的亲朋。我也在等死。”而潘启华事后表示,“真的不想她再受苦了。”当天凌晨2时许,潘启华决意“为她减少痛苦”后再自尽。为让妻子去得痛快,担心那一榔头没把她打死,他又操起菜刀在她颈项上砍了两刀。然后,为妻子盖好被子,将菜刀横在自己的脖子上。但是潘启华担心自己死后,别人会说是儿子杀了他们,于是决定投案自首。潘启华杀妻后,乐园村30余位村民联名上书,其中包括死者兄妹张前国、张蓉等四人,请求对潘启华从轻处罚。

  观点碰撞

  张康林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先后获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

  尹建国博士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兼职于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1.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

  张康林博士:我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故意杀人,很好理解,就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案情介绍来看,潘启华杀死妻子的行为显然是故意行为;而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目前只有一种,那就是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刑罚,其余任何杀人行为,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如果案情描述属实,潘启华毫无疑问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尹建国博士:我完全同意张康林博士的意见。同时,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那么相应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构成犯罪要件,则要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本案中的潘启华显然有法定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

  2.患绝症求死情节能否免罪

  尹建国博士:对于被害人患绝症求死,我在上面提到了法定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这的确是本案中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历代法律打击的重点,因此对于故意杀人行为必然课以重刑。而我国刑法中因此规定了量刑应当考虑的情节。例如未成年人情节、自首情节、重大立功情节等。本案中,潘启华杀妻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减轻患绝症妻子的痛苦,并没有普通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再加上平常夫妻的感情很好,乐园村30余位村民包括死者兄妹也为之联名上书。因此,综合以上各种因素,潘启华杀人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行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进行量刑。

  张康林博士:尹建国博士提到的量刑情节,还可以细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所谓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法定量刑情节又可以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两种,应当型情节,是指只要存在该种情节,法院就必须根据该情节加重、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可以型情节,是指虽然存在此种情节,但究竟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而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显然,潘启华杀妻的行为也没有普通故意杀人犯罪的恶劣社会影响力,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法定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根据案情的描述,潘启华应当还有其他很多的酌定减轻情节,具体如何量刑,法院将会综合法定、酌定等多种情节,对潘启华最终作出判决。

  3.案件的警示意义

  张康林博士:这个案件很具有典型意义,正好反映了早些年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争议。一般认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这在某些国家已经被认为是合法,但是,安乐死如果被立法确认为合法,那么因此付出的法律成本将会非常大,道德风险也相应的会大幅增加:很多对病人的谋杀行为,将会因为“安乐死”而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侦查的成本也将大幅攀升,因此,对于这种杀害患重病病人的行为,还是要在认定为犯罪的基础上减轻刑事处罚。

  尹建国博士: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都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患重病病人在承受巨大的身心痛苦,一方面,借助他人行为致死,则可能导致他人入罪判刑。那么,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尴尬。在安乐死的立法争议上,我认为应当尽快出台关于安乐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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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姐捂死病妹获轻判

  2007年8月22日,不堪疯妹妹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折磨,19岁的婷婷捂死了自己的孪生妹妹娟娟。2008年2月26日,四川彭州法院对这起备受国内众多媒体关注的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婷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听到判决结果后,婷婷的家人激动得号啕大哭,而被羁押半年之久的婷婷也终于回家。

  故意杀人属于重型罪,此案的判决立刻引起法学界热议。很多关注者表达了对此案的另一种担心:轻微判决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导致家庭暴力泛滥,并导致法律与道德上的双重风险。本案检察官也明确表示,判决量刑过轻,是否抗诉还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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