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中外人员往来的日益增多,有关国籍问题也在内地中国公民生活中逐渐出现。一些内地中国公民在未曾出国的情况下,由于涉外收养关系、涉外婚姻关系或涉外亲属关系等原因,依照有关国家法律规章,有资格申请加入或自动取得了该外国国籍,但中国法律规章只承认“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为此,现就内地中国公民如何依法处理有关国籍问题提示如下:
未曾出国的内地中国公民
取得外国国籍的几种可能性
1、内地中国儿童在中国内地被外国公民收养,根据该外国公民的国籍国法律规章,该内地中国儿童可取得该外国国籍。自1992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来,有些外国公民依法在中国内地办理了收养内地中国儿童的手续。目前,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一旦该国公民在中国内地收养内地中国儿童的关系成立,该内地中国儿童便可自动成为该国公民或申请加入该国国籍。因此,未曾出国的内地中国儿童可能由于涉外收养关系成立而取得外国国籍。
2、内地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与外国公民结婚,根据该外国公民的国籍国法律规章,该内地中国公民可取得该外国国籍。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内地中国公民通过各种途径与外国公民相互建立了联系,并在中国内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目前,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该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结婚后,该中国公民便可自动成为该国公民或申请加入该国国籍。因此,未曾出国的内地中国公民可能由于涉外婚姻关系成立而取得外国国籍。
3、内地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章,将其居住在中国内地、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一并申请取得同一外国国籍。目前,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该国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其父母取得该国国籍。因此,未曾出国的内地中国公民可能由于父母申请加入外国国籍而取得同一外国国籍。
至此,根据中国法律规章,中国领事公证人不可为上述未曾出国的内地中国公民办理“退出中国国籍证书”或“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内地中国公民依法处理
个人国籍问题的方式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10、11、12、14、15、16条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国公民如系外国公民的近亲属,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是中国内地市、县公安局,审批国籍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为此,上述未曾出国的内地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可参照如下方式与途径处理其国籍问题:
当事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如自愿取得外国国籍,应向其中国内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县公安局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然后由公安部审批。当事人如系未满18周岁,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当事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给证书的同时即丧失中国国籍;
当事人可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规章,以其“退出中国国籍证书”等材料,向该国驻中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申领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当事人作为外籍华人旅居国外的,如有必要,可向中国领事公证人申请办理“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作者单位:外交部领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