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孔繁平 卢金增通讯员孔志伟)一名年轻男子酗酒后手持匕首劫持了一辆出租车,在行驶途中肇事致一人死亡,然后逃逸。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男子移送审查起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劫持汽车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4月2日,法院以劫持汽车罪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损失共计27万余元。据悉,这是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劫持汽车罪案。
2005年10月5日下午5点多,出租车司机高某遇到两名满嘴酒气的男青年,说是要打车到牟平。到达牟平后,两人没有下车,又说要到文登市初村。当时,天色已黑,走了没多远,其中一名男青年让高某停车,这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另一名男青年突然持一把尖刀架在高某脖子上,让高某停车的男青年则逼开高某开始自己驾车,结果在牟平城区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撞上了一名骑自行车的行人并开车逃逸。在等候红灯时,高某趁机跳车逃跑。警方根据高某的陈述,锁定犯罪嫌疑人是福山区男青年于奎强及其好友李某。当时二人可能已潜逃外地,警方在网上发布了缉逃令。
交警部门认定,于奎强系无证酒后驾车,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后驾车逃逸。于奎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5月26日,于奎强被抓获归案(同案嫌疑人李某至今在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7年12月,公安机关以于奎强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牟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认真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于奎强的犯罪行为可分为两部分:为去文登而持刀劫持出租车以及劫持出租车后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公安机关的定性只是对后一行为进行认定,而对劫持出租车的行为未加认定,而且于奎强属无证酒后驾车,在繁华路段高速行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存在明显错误。
今年2月,牟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于奎强涉嫌劫持汽车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奎强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劫持汽车,在行驶途中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判处于奎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损失共计2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于奎强未当庭提出上诉。
检察官说法 牟平区检察院检察长刘明水告诉记者,交通肇事罪和劫持汽车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在量刑上二者差距非常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地强行控制船只或汽车,以图达到其个人目的的情况。只要犯罪分子实施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在劫持过程中造成船只、汽车碰撞、颠覆、翻车等严重后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于奎强为达到去文登的个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非法强行控制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在劫持汽车的过程中,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属于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