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 台北消息:台北地方法院14日上午第三度开庭审理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吕秀莲“特别费”案,吕秀莲出庭应讯。
吕秀莲与前民进党主席游锡堃、原陈水扁幕僚长陈唐山等11人由于涉及“特别费”案,于去年9月遭台湾检方起诉。
根据检方起诉材料,从2000年12月起,吕秀莲由其办公室和随员等连续收集他人消费的发票用以报销“特别费”,到2007年5月为止,总计“诈得”“特别费”563万元新台币。
所谓“特别费”是台湾当局编列给各级行政负责人的特别津贴,其中一半要凭单据报销,另外一半不需凭单据报销,可由行政负责人在签名后直接领用。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