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宁4月14日消息(记者陈俊通讯员周人昆邓国辉)4月11日,广西钦州港和兴(钦州)实业有限公司和兴码头仓库工程因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擅自施工,被钦州市港区消防大队给予停止施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同时该公司的责任人张某被警告处罚。
3月24日,钦州港区消防大队在开展码头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钦州港和兴(钦州)实业有限公司和兴码头仓库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港区消防大队于当日对该单位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但该单位负责人以该工程是开发区管委会支持的工程为由,不配合做好整改工作。4月1日,港区大队依法进行了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依然我行我素,不重视消防工作,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
为维护法律尊严,严惩违法行为,港区大队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和兴(钦州)实业有限公司停止施工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处罚,对该公司的责任人张某处警告的处罚。责任人张某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接受处罚,并如数交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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